問題詳情

41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下列何者非為促使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履行之執行方法?
(A)拘留
(B)罰役限制住居拘提
(C)管收查封
(D)拍賣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57143
統計:A(46),B(9),C(0),D(9),E(0)

用户評論

堅持到底】評論

行政執行法第二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第16條(再行查封財產之限制)  執行人員於查封前,發見義務人之財產業經其他機關查封者,不得再行查封。行政執行處已查封之財產,其他機關不得再行查封。第17條(得命義務人提供擔保並限制住居之情形)  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   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二、顯有逃匿之虞。   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四、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   五、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   六、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前項義務人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