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ypress Chou】評論
人身保險業辦理費用適足性檢測自律規範金管會105.12.27金管保壽字第10500965170號函准予備查第四條各會員公司於辦理費用適足性檢測作業時,應確認保險商品於繳費期間內其附加費用支出率[(佣金、獎金及營業費用總和)/附加費用總和〕不大於1。但投資型保險商品應檢測期間由繳費期間延長至保障期間內之附加費用支出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