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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司法院釋字第 499 號解釋國民大會為憲法所設置之機關,其具有之職權亦為憲法所賦予,基於修憲職權所制定之憲法增修條文與未經修改之憲法條文雖處於同等位階,惟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如聽任修改條文予以變更,則憲法整體規範秩序將形同破毀,該修改之條文即失其應有之正當性。憲法條文中,諸如:第一條所樹立之民主共和國原則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A】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B】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C】,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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