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瑋軒】評論
刑法第310條第3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大法官在509號中闡明: 一、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之敘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 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使能免於刑責。 ...
【Kim Kuo】評論
因為就算無法證明所言為真(言論內容為真實),但是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者(被告誹謗的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不受刑罰制裁)。 以這段釋字文,套上樓上7f舉的例子。 用這樣想,a選項就不正確喔。 我是這樣解讀的,不知對不對。供參考~
【平,四等消防】評論
謝謝7樓和10樓的解釋,我豁然開朗了。
【謝東晉】評論
C有點不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