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俊志】評論
(A) 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唐唐】評論
26 民法有關拋棄繼承,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B)拋棄繼承之方式,須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不必公證 (C)拋棄繼承之法定期間為自知悉其得繼承時起三個月內 (D)拋棄繼承為代位繼承之原因 編輯私有筆記及自訂標籤
【確定目標後,專注踏實的實現】評論
第1174條(繼承權拋棄之自由及方法)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