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奈蔻】評論
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調查及蒐證之必要處分 ---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違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意思,採取其指紋、掌紋、腳印,予以照相、測量身高或類似之行為。
【陳耀乙】評論
形訴法205-2簡易整理:基於調查之必要只能蒐集體外特徵,本題中12345等涉及體內物之採集,則須達相當理由始可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