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fion2203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土法70:地政機關所收豋記費,應提存百分之十作為豋記儲金,專備第六十八條所定賠償之用。第六十八條:因豋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豋記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