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 輻射工作人員之劑量限度,不可超過何項法規之規定?
(A)輻射醫療曝露品質保證標準
(B)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
(C)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D)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829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CRDRMRI】評論

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 7 條輻射工作人員職業曝露之劑量限度,依下列規定:一、每連續五年週期之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一百毫西弗,且任何單一年內    之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五十毫西弗。二、眼球水晶體之等價劑量於一年內不得超過一百五十毫西弗。三、皮膚或四肢之等價劑量於一年內不得超過五百毫西弗。    前項第一款五年週期,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