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 依據輻射源豁免管制標準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豁免管制?
(A)放射性物質單位質量之活度濃度不超過附表豁免管制量
(B)混合核種之個別放射性核種含量與該核種豁免管制量比值之總和不超過 1
(C)軍事用途之瞄準具、提把、瞄準標杆所含氚不超過四千億貝克者
(D)第 3 類密封放射性物質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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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DRMRI】評論

輻射源豁免管制標準第 1 條本標準依游離輻射防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 2 條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免依本法規定管制:一、放射性物質單位質量之活度濃度不超過附表第 2 欄所列者。二、放射性物質之活度不超過附表第 3 欄所列者。三、軍事用途之瞄準具、提把、瞄準標杆所含氚不超過四千億(4E+11)貝克者。四、下列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在正常操作條件下,距其任何可接近之表面十公分處之劑量率每小時不超過一微西弗者:(一)公稱電壓不超過三萬伏特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二)電子顯微鏡。(三)陰極射線管。(四)其他型式經主管機關核定公告者。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 16 條使用下列放射性物質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備查:一、附表一所列第四類及第五類密封放射性物質者。二、放射性物質在儀器或製品內形成一組件,其活度為豁免管制量一千倍以下,在正常使用狀況下,其可接近表面五公分處劑量率為每小時五微西弗以下者。三、前二款以外之放射性物質活度為豁免管制量一百倍以下者。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使用前項規定以外之放射性物質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