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So Lin】評論
警方不是學校的通報對象 而是協助單位---兒少法第34~36條
【王建浩】評論
各級學校及幼稚園兒童及少年保護與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通報處理流程教師或學校知悉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有三個流程1.知悉事件24小時內依法進行責任通報(113專線)2.進行校園安全事件通報3.如為校園性侵害/性騷擾事件,啟動「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處理機制
【黃小慈】評論
24小時性別平等教育法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行政通報)家庭暴力防治法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臨床心理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移民業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11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行政通報)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乙及事件(校安通報)
【Peggy Chen】評論
即使通報警方,警方一樣會轉介到行政相關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