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7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4 條之 2 所稱之協議,下列何者不屬協議內容?
(A)行使公權力
(B)協議同意紀錄
(C)臺商利益與大陸廠間之私人爭議
(D)協議附加議定書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29084
統計:A(82),B(4),C(878),D(8),E(0)

用户評論

【用戶】pinjia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第 4-2 條 本條例所稱協議,係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就涉及行使公權力或政治議題事項所簽署之文書;協議之附加議定書、附加條款、簽字議定書、同意紀錄、附錄及其他附加文件,均屬構成協議之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