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Yo】評論
(A)第 47 條付款人承兌時,經執票人之同意,得就匯票金額之一部分為之。但執票人應將事由通知其前手。承兌附條件者,視為承兌之拒絕。但承兌人仍依所附條件負其責任。(B)第 63 條保證得就匯票金額之一部分為之。(C)第 36 條就匯票金額之一部分所為之背書,或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於數人之背書,不生效力,背書附記條件者,其條件視為無記載(D)第 73 條一部分之付款,執票人不得拒絕。
(A)第 47 條付款人承兌時,經執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