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花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第 58 條 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為營業項目。(A)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B)任何人不得於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散布、播送或刊登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C)第 59 條 財團法人及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者,應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許可,並定期陳報媒合業務狀況。(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