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EVVONE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教師組織依據人民團體法的規範而成立統稱為教師會,根據《教師法》第四章第十六條,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教師得享有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活動的權利。教師組織因民國八十四年通過《教師法》於各學校及各縣市陸續誕生,又依據該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教師組織分為三級:在學校為學校教師會;在直轄市及縣〈市〉為地方教師會;在中央為全國教師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