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 行政機關對於法規規範之意旨,發布新的解釋性函釋而修正以往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機關應考量人民對於原解釋函釋所享有值得保護之信賴利益
(B)基於不真正溯及既往原則,應採行合理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規範
(C)解釋性函釋原則上應自法規生效之日起適用
(D)人民對於原解釋性函釋所享有者僅為單純的期待利益,並不受保護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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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哲學系氣質妹」】評論

信賴保護之重要經典解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25號解釋本號解釋係大法官對於信賴保護之理論基礎與解釋適用最為完整之一號解釋,另亦為對於法規變更有無信賴保護之解釋:(一)信賴保護之理論:「法治國為憲法基本原則之一,法治國原則首重人民權利之維護、法秩序之安定及誠實信用原則之遵守。人民對公權力行使結果所生之合理信賴,法律自應予以適當保障,此乃信賴保護之法理基礎,亦為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九條、第一百二十條及第一百二十六條等相關規定之所由設。」(二)法規之變更是否生信賴保護:「行政法規(包括法規命令、解釋性或裁量性行 政規則)之廢止或變更,於人民權利之影響,並不亞於前述行政程序法所規範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故行政法規除預先定有施行期間或經有權機關認定係因情事變遷而停止適用,不生信賴保護問題外,制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固得依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廢止,惟應兼顧規範對象值得保護之信賴利益,而給予適當保障,方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三)應注意個別利益之信賴保護:「制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基於公益之考量,即社會整體利益優先於法規.....看完整詳解

あがつま ぜんいつ】評論

按行政法上有關信賴保護原則之解釋,其係指人民信賴國家公權力行為之保護,此乃基於對基本權利之保護、法治國原則及法安定性原則。例如:行政機關之行為罔顧人民值得保護之信賴,而使其遭受不可計之負擔或喪失利益,且非基於保護或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而對其利益之損失予以補償或因人民有忍受之義務外,不得為之,又如行政程序法第八條後段規定:行政行為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525號、529號與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說明該原則適用於受益行政處分之撤銷與行政法規之廢止或變更,茲分別說明如下:(一)大法官釋字第525、529號解釋之意旨:其說明信賴保護原則適用於行政法規之廢止或變更:1、信賴保護原則攸關憲法上人民權利...

louise】評論

(C) J287行政機關基於法定職權,就行政法規所為之釋示,係闡明法規之原意,性質上並非(獨立之行政命令),固應自法規生效之日起有其適用。惟對同一法規條文,先後之釋示不一致時,前釋示非謂當然錯誤,於後釋示發布前,主管機關依前釋示所為之行政處分,其經(行政訴訟判決而確定)者,僅得於具有法定再審原因時,依再審程序辦理;其未經(訴訟程序而確定)者,除前釋示確屬違法,致原處分損害人民權益,由主管機關予以變更外,為維持法律秩序之安定,應不受後釋示之影響。(D)參J525任何行政法規皆(不能預期其永久實施),然行政法規發布施行後,訂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依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應兼顧(規範對象)信賴利益之保護。其因公益之必要修正...

110年人事行政高考必考上】評論

關於「信賴保護原則」相關重要釋字解釋:J525(擴大信賴保護原則範圍,早期:限於「授益處分」,現今:行政法規變更均適用)、J529(金馬地區國民兵徵兵要件,行政主管機關在法規變更時,應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J605【為J525之補充性解釋】:法規變動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依舊法規之重要要件已經具備,未具備之要件當事人繼續施以努力而有實現之可能。J525主要內容如下↓↓(分2階段)A.「無(不生)信賴保護」之問題(從無3要件之檢驗):1.法規預先定有施行期間2.情事變遷停止適用1.2無信賴保護原則之討論B.信賴不值得保護(已進入3要件之檢驗):1.經「廢止」或「變更之法規」有『重大明顯』違反上位規範情形。2.法規(含"解釋性、裁量性"...

病嬌什麼的最可愛啦!】評論

人民為函釋的享有者,是客觀期待利益,並非...

Hsin Ying】評論

(D)人民對於原解釋性函釋所享有者...

wcsunnystarya】評論

我覺得題目出得好.......那個他也沒說有有信賴表現啊~~只說"僅為"單純的期待利益而且行政機關應考量享有值得保護之信賴利益我覺得沒甚麼錯誤呀?否則不必考量就應該部會有B的採行合理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規範了呀!

努力快快上岸的養如】評論

制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基於公益之考量,即社會整體利益優先於法規適用對象之個別利益時,自得依法定程序停止法規適用或修改其內容,若因此使人民出於信賴先前法規繼續施行,而有因信賴所生之實體法上利益受損害者,倘現有法規中無相關補救規定可資援用時(如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三等),基於信賴之保護,制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應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俾減輕損害。至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則無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一、經廢止或變更之法規有重大明顯違反上位規範情形者;二、相關法規(如各種解釋性、裁量性之函釋)係因主張權益受害者以不正當方法或提供不正確資料而發布,其信賴顯有瑕疵不值得保護者;三、純屬法規適用對象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