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 警械使用條例第 6 條規定:「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此一規定乃是比例原則之具體規定
(B)由於「急迫需要」乃涉及不確定法律概念之認定,應先由所屬上級機關或長官對於個案進行認定
(C)警察使用槍械而擊傷民眾係屬於公法上之事實行為
(D)警察人員依本條例使用警械之行為,為依法令之行為,得阻卻刑法上傷害罪之違法性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26708
統計:A(5),B(117),C(8),D(11),E(0)

用户評論

【用戶】張家豪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樓上行政裁量權應該是『使用槍械』『急迫需要』是構成要件

【用戶】Wei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原來,我懂了 感謝阿

【用戶】沈默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B)由於「急迫需要」乃涉及不確定法律概念之認定,應先由所屬上級機關或長官對於個案進行認定 →應由警察人員對於個案進行認定※如果警察查緝通緝犯時,通緝犯開槍拒捕,警察還要等到所屬上級機關或長官進行認定是否屬於「急迫需要」,然後才能開槍還擊的話,那等到所屬上級機關或長官認定屬於「急迫需要」,允許現場的警察開槍還擊時,恐怕在場的警察早就已經殉職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