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na82316】評論
公務員保障法第 25 條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 (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 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
【楊曉祥】評論
復審--行政訴訟
【最後階段】評論
請問訴願是不是只有人民可以用,公務員不行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