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hih Ming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第61條(行政命令審查之期限) I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應於院會交付審查後三個月內完成之;逾期未完成者,視為已經審查。但有特殊情形者,得經院會同意後展延;展延以一次為限。 II前項期間,應扣除休會期日。
【用戶】vv0712
【年級】
【評論內容】行政命令之審查。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60-62(A)各委員會應於院會交付審查後三個月內完成審查(§61)(C)各委員會遇有特殊情形,得經院會同意後展延審查期限,但以展延一次為限(§61)(D)法規命令發布後立即生效,委員會審查,認為無牴觸法律者,報請院會查存(§62)
【用戶】Damaris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0條(各機關訂定之命令應提報會議)第 60 條 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送達立法院後,應提報立法院會議。出席委員對於前項命令,認為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如有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即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第 61 條 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應於院會交付審查後三個月內完成之;逾期未完成者,視為已經審查。但有特殊情形者,得經院會同意後展延;展延以一次為限。前項期間,應扣除休會期日。第 62 條 行政命令經審查後,發現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