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i Lung】評論
208. 撞傷正執行交通勤務中之警察者,吊扣駕駛執照六個月。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一、利用汽車犯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二、抗拒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人員之稽查,因而引起傷害或死亡。這題有錯嗎?
【Man Cool】評論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記違規點數三點;致人重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至六個月。
【廖冠冠】評論
第 61 條
【蔡小恩】評論
撞傷警察直接吊...
【Kyle Yao】評論
第 61 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