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exis Kuo】評論
第 41 條各種公職人員競選經費最高金額,除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外,應由選舉委員會於發布選舉公告之日同時公告。前項競選經費最高金額,依下列規定計算:一、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選舉為以各該選舉區之應選名額除選舉區人口總數百分之七十,乘以基本金額新臺幣三十元所得數額,加上一固定金額之和。二、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選舉為以各該選舉區人口總數百分之七十,乘以基本金額新臺幣二十元所得數額,加上一固定金額之和。前項所定固定金額,分別定為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新臺幣一千萬元、縣(市)議員新臺幣六百萬元、鄉(鎮、市)民代表新臺幣二百萬元、直轄市長新臺幣五千萬元、縣(市)長新臺幣三千萬元、鄉(鎮、市)長新臺幣六百萬元、村(里)長新臺幣二十萬元。
【楊 國慶】評論
目前的政治獻金法第15條與第16條部分節錄 :第15條對同一政黨、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下列金額:一、個人:新臺幣三十萬元。二、營利事業:新臺幣三百萬元。三、人民團體:新臺幣二百萬元。第16條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下列金額:一、個人:新臺幣十萬元。二、營利事業:新臺幣一百萬元。三、人民團體:新臺幣五十萬元。
【haowei yang】評論
回四樓,那a選項;我家有錢我愛燒你咬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