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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法院組織法 第4條 (審判長)合議審判,以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庭員中資深者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獨任審判,即以該法官行審判長之職權。
【評論內容】法院組成合議制審理案件時,下列合議庭之組成,何者為合法? (A)院長、庭長、法官(B)審判長、陪席法官、受命法官(C)法官、書記官、通譯(D)庭長、法官、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