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蔡儀方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第二章教師成績考核 第四條 各校教師之成績考核,應按其教學、訓導、服務、品德及 處理行政之紀錄,依左列規定辦理:一、在同一學年度內合於左列條件者,除晉本薪或年功薪 一級外,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 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二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1.按課表上課,教法優良、進度適宜、成績卓著, 且未採用或推銷坊間出版專為應付升學或考試之 各種參考書或 測驗紙者。 2.訓輔工作得法,效果良好者。 3.服務熱誠,對校務能切實配合者。 4.事病假併計在十四日以下,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 人代課者。 5.品德良好能為學生表率者。 6.專心服務,未違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關兼課兼 職規定者。 7.按時上下課,無遲到、早退、曠課、曠職紀錄者 8.未受任何刑事、懲戒處分及行政處分者。
【用戶】Chang Po-Feng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在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三日修正為「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其中第4條教師之年終成績考核,應按其教學、訓輔、服務、品德生活及處理行政等情形,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在同一學年度內合於下列條件者,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二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一)按課表上課,教法優良,進度適宜,成績卓著。(二)訓輔工作得法,效果良好。(三)服務熱誠,對校務能切實配合。(四)事病假併計在十四日以下,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五)品德生活良好能為學生表率。(六)專心服務,未違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關兼課兼職規定。(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