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iny】評論
高危險群兒童通常指0-2歲嬰幼兒,有身體發展、認知發展、溝通能力發展、社會與情緒發展或適應行為發展任何一方面有臨界遲緩現象,及發展商數介於70至85之間,或在肢體或心智方面障礙已被診斷,具有很高的機率會造發展遲緩的兒童。若不接受早期療育的話,將來非常可能會出現發展遲緩。 所以高危險群嬰幼兒也包含在早療服務內
【Mido Chuang】評論
102年早療已修改成自2歲開始。另外請問A選項怎麼更改呢?
【Kai】評論
(A)早期療育對象為0~6歲之嬰幼兒,含高危險群嬰幼兒(B)通報為每一個人的責任,並非只有醫護人員,老師、家長、社工等也可以是通報人員(D)身心障礙兒童之特殊教育從2歲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