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軒檻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19084
統計:A(490),B(1496),C(813),D(8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公司股東會、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公司法股東會特決議

用户評論

李曉蓉】評論

第172條第 172 條 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三十日前公告之。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十五日前公告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四十五日前公告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三十日前公告之。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代表...

葉玉琴】評論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線上測驗: http:///reponse.php?id=2355127&noslave=1&exp=64#ixzz1fRDbUKHV

Chuang WenShu】評論

20 30 10 1530 45 15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