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評論
英國內閣制、美國總統制、法國雙首長制與我國現制的比較http://www.csghs.tp.edu.tw/~cit/Database/civil/4.htm
【抽獎】評論
內閣制:以英國為代表(是立法與行政聯結制)元首發布的法律命令,須經內閣閣揆(總理或首相)副署。
【温季庭】評論
英國為內閣制度的創始者,其負責制度亦較為健全。一、負責的意義及負責者的範圍:英國內閣負責的方法,重在副署制度(Counter-signature)。所謂副署,是副署者自己表示同意之行為,因而副署並非代替他人之行為,亦非代替他人而負責,乃自己同意之行為,即對於自己的行為而負其責任。因之,凡有副署行為者,必須負責。依英國憲法,國王君臨而不統治,一切行為,至少須有國務員一人副署,力能生效,則每一國務員,關於主管事項,均須副署。據此,在英國內閣制下,所謂內閣負責,並不以閣員為限,凡末入閣的一般國務員,均包括在內。二、負責的對象與管轄:國務員在名義上對國會負責,其所負責任,可分為兩種。一為法律責任,即違犯法律時應負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