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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都市更新條例 第 7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視實際情況,迅行劃定更新地區,並視實際需要訂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一、因戰爭、地震、火災、水災、風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二、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三、為配合中央或地方之重大建設。前項更新地區之劃定或都市更新計畫之擬定、變更,上級主管機關得指定該管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限期為之,必要時並得逕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