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remi】評論
這題考的是純正身分犯,不具公務員身分的正犯得減輕其刑。最佳解的條文給錯了,刑法第31條才是適用的條文!!
【許武忠】評論
甲為公務員 特定身分犯 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 故不加重其刑 乙幫助 教唆 共同實行 特定身分犯 故視為共同正犯 得減輕其刑
【吳偉哲】評論
第 31 條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