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Libby H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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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憲法增條文第2條第2項: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或依憲法經國民大會或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 第三十七條之規定。所謂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係指司法、監察、考試三院之院長、副院長、司法院大法官、監察委員與考試委員、審計長不適用憲法第37條:(總統公佈法律權)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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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二項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