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Libby Hung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釋字419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於三個月內,由全體國民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當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有代行總統職權
【用戶】Inspiration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A.B.D皆總統之職權B:總統之國家機密特權乃屬行政權之固有權能 總統依法享有得單獨核定國家機密且永久保密之權限 總統基於國家機密特權,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對於國家機密事項享有拒絕證言之權
【用戶】GRACE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名 稱:中華民國憲法公布日期: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第 49 條 (繼任及代行總統職權)總統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至總統任期屆滿為止。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憲法第三十條之規定,召集國民大會臨時會,補選總統、副總統,其任期以補足原任總統未滿之任期為止。總統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總統代行其職權。總統、副總統均不能視事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第 50 條 (代行總統職權)總統於任滿之日解職,如屆期次任總統尚未選出,或選出後總統、副總統均未就職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總統職權。第 51 條 (行政院長代行職權之期限)行政院院長代行總統職權時,其期限不得逾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