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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依據國籍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項規定: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其規定如下:一、申請回復國籍或依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申請歸化國籍者,得檢具下列文件之一,由內政部認定之:(一)國內之收入、納稅、動產或不動產資料。(二)雇主開立之聘僱證明或申請人自行以書面敘明其工作內容及所得。(C)(三)我國政府機關核發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能檢定證明文件。(四)其他足資.....看完整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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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國籍法第 7 條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其規定如下:一、申請回復國籍或依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申請歸化國籍者,得檢具下列文件之一,由內政部認定之: (一)國內之收入、納稅、動產或不動產資料。(二)雇主開立之聘僱證明或申請人自行以書面敘明其工作內容及所得。 (三)我國政府機關核發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能檢定證明文件。 (四)其他足資證明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資料。 二、以前款以外情形申請歸化者,應具備下列情形之一: (一)最近一年於國內平均每月收入逾勞動部公告基本工資二倍者。(二)國內之動產及不動產估價總值逾新臺幣五百萬元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