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C第 2 條本法所稱行政程序,係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之程序。本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 第 15 條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前二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曾顯智】評論
辦,係指上級政府將原屬於其權限之特定事項,委由下級地方自治團體之政府執行,並由上級政府指揮監督 線上測驗: http:///reponse.php?id=2547296&noslave=1&exp=48#ixzz1j6irlM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