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李鏈勝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規定共有人出賣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先承購O此僅有債權效力O倘共有人違反法律規定將應有部分賣與他人已依法取得所有權時,他共有人不得主張該買賣為無效而塗銷其依法所為之登記O僅生應否負損害賠償責任之問題,對於出賣處分之效力,尚無影響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