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張莉莉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二)法定退夥:合夥人因法定事項而退夥(民法第六百八十七條):1、合夥人死亡者。但契約訂明其繼承人得繼承者,不在此限。2、合夥人受破產或禁治產之宣告者。3、合夥人經開除者。合夥人之開除,以有正當理由為限。前項開除,應以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為之。並應通知被開除之合夥人(民法第六百八十八條
【用戶】Sunny Boo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第 687 條合夥人除依前二條規定退夥外,因下列事項之一而退夥:一、合夥人死亡者。但契約訂明其繼承人得繼承者,不在此限。二、合夥人受破產或監護之宣告者。三、合夥人經開除者。
【用戶】Sunny Boo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第 687 條合夥人除依前二條規定退夥外,因下列事項之一而退夥:一、合夥人死亡者。但契約訂明其繼承人得繼承者,不在此限。二、合夥人受破產或監護之宣告者。三、合夥人經開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