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0 司法院釋字第 485 號解釋,「憲法係以促進民生福祉為一項基本原則」,其係依憲法第 1 條、基本國策、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及下列何者而來?
(A)憲法附則
(B)憲法施行之準備程序
(C)憲法附則之準備程序
(D)憲法前言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84946
統計:A(83),B(75),C(22),D(657),E(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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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錄取 樺 Jan】評論

釋字第485號解釋:促進民生福祉乃憲法基本原則之一,此觀憲法前言、第一條、基本國策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之規定自明。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依題意,促進民生福祉=我國憲法之前言為:「中華民國制憲國民大會受全體國民之託付,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為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制定本憲法,頒行全國,永矢咸遵。」

Yi-Jie Zeng】評論

前言 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 口訣 國 民 福 安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解釋字號釋字第 485 號 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88年5月28日解釋爭點眷村改建條例等法規就原眷戶之優惠規定違憲?解釋文1  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並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立法機關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及立法目的,自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區別對待。促進民生福祉乃憲法基本原則之一,此觀憲法前言、第一條、基本國策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之規定自明。立法者基於社會政策考量,尚非不得制定法律,將福利資源為限定性之分配。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分別規定,原眷戶享有承購依同條例興建之住宅及領取由政府給與輔助購宅款之優惠,就自備款部分得辦理優惠利率貸款,對有照顧必要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