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6. 行政程序法上關於行政指導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相對人明確拒絕指導時,行政機關應即停止
(B)行政機關為行政指導時,應明示目的、內容及負責指導者
(C)行政指導須以書面為之
(D)行政指導非行政處分,不得提起訴願1.民法 2.行政程序法 第 3 頁,共 4 頁【請翻頁繼續作答】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09677
統計:A(0),B(0),C(22),D(7),E(0)

用户評論

【用戶】ling131022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得以書面為之

【用戶】wego1205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 第165條本法所稱行政指導,謂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行政程序法 第166條行政機關為行政指導時,應注意有關法規規定之目的,不得濫用。相對人明確拒絕指導時,行政機關應即停止,並不得據此對相對人為不利之處置。行政程序法 第167條行政機關對相對人為行政指導時,應明示行政指導之目的、內容、及負責指導者等事項。前項明示,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如相對人請求交付文書時,除行政上有特別困難外,應以書面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