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 關於無效之行政處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處分只要違反任何一項合法性要件,即屬無效
(B)行政處分之無效,得由行政法院以判決確認之
(C)主張行政處分無效者,應先請求原處分機關確認之
(D)行政處分之無效,行政機關得依職權確認之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
統計:A(6),B(1),C(2),D(1),E(0)

用户評論

鄭智元】評論

確認訴訟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王惠姍】評論

行政訴訟法(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修正)第 6 條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n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n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n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n或經請求後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n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n訴訟者,不得提起之。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n應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誤為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其n未經訴願程序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將該事件移送於訴願管轄機關,並以n行政法院收受訴狀之時,視為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