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 有關非授予利益處分之廢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處分之廢止,不得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B)廢止得就處分之全部或一部為之
(C)廢止後仍應為同一內容之處分或依法不得廢止者,不得廢止
(D)裁量處分之廢止,亦須考量裁量之法定要件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5
統計:A(17),B(1),C(1),D(1),E(0)

用户評論

【用戶】Shu Hui Chuan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第 125 條 合法行政處分經廢止後,自廢止時或自廢止機關所指定較後之日時起,失n其效力。但受益人未履行負擔致行政處分受廢止者,得溯及既往失其效力n。

【用戶】黑色吉祥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122:非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n。但廢止後仍應為同一內容之處分或依法不得廢止者,不在此限。

【用戶】林宗佑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請問A的情形,什麼時候會出現非授予利益之處分並附加負擔,而負擔未履行,處分遭撤銷而溯及既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