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a Yu Liu(已上】評論
(A)無此規定(我僅查了政府資訊公開法的法條,若有錯誤歡迎更正)第20條申請人對於政府機關就其申請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所為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D)、(B)第21條受理訴願機關及行政法院審理有關政府資訊公開之爭訟時,得就該政府資訊之全部或一部進行秘密審理。(C)
【107高普社會行政雙榜】評論
(C錯誤)政府資訊公開法21:得一部或全部秘密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