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5 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關於再審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再審之訴專屬最高行政法院管轄
(B)再審之訴雖具再審之理由,但行政法院若認為原判決為正當者,仍應以判決駁回之
(C)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以裁定駁回之
(D)對於已確定之裁定,不得提起再審之訴,而應循再抗告程序以為救濟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
統計:A(2),B(6),C(3),D(1),E(0)

用户評論

zxc10667】評論

第 275 條     (A)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對於審級不同之行政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專屬上級行政法院合併管轄之。對於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本於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四款事由聲明不服者,雖有前二項之情形,仍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第 278 條   (C)再審之訴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第 283 條 (D)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二百七十三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

a081631】評論

行訴283條準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