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警特已上綁。。。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回3F(B)選項是 以行政契約代替行政處分。行政程序法第137條第2項行政處分之作成,行政機關無裁量權時,代替該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所約定之人民給付,以依第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得為付款者為限。簡單說:如以行政契約代替行政處分須該處分得為付款發照要件(得付款之行政處分)達成合意之協議書(行政契約)如有錯請大家指教
【用戶】鵋韹麀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我解釋的完整一點吧(A)地方自治團體跟其他的地方自治團體要求行政協助所締結的切結書......就是市政府啊,地方的市政府就是地方自治團體。像是台北市政府,但「台北市」是公法人喔。那從這個概念出發剛好有個例子,就是台北市政府跟新北市政府對於淡水河整治所簽訂的契約,那個就是行政契約。至於B跟C應該沒問題吧,要不就是行政處分變成行政契約,要不就是為了公益簽訂契約書最後D,那個「國有」土地是陷阱,你可以把它想成一般的土地,只是是由國家買賣土地也許有人會說,國有地不是公物嗎??其實不是,只是國有地限定只有國家能用。而且國有地可以買賣的,跟公物的特性也不搭。所以簽訂的就是私法契約,是不動產的移轉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