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色吉祥】評論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於規定期間內(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或繳款書送達後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向原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另外,如果對復查決定不服,應於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經由原稅捐稽徵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鵋韹麀】評論
我整理一下,不屬於地方機關所管的行政機關1.各地的國稅局,通通隸屬於中央的財政部。確保不會因為地方首長換人,收稅的方式就變了。地方也沒有權力訂定跟稅務有關的自治條例,得由立法院自己訂,符合租稅法定主義。2.各地的行政執行「分署」,通通歸法務部底下的行政執行署所管。但是像是今年地特的題目,「中區國稅局對住在台北的人收稅」,這是「土地管轄」的錯誤,而非「專屬管轄」的錯誤喔。所以是仍為有效的3.地方法院....雖然不是行政機關,但是地方法院全部都歸法務部管這應該知道吧??但是有一個比較特別....各地的警察局跟消防局,各地的警察局與消防局是歸「地方政府」管喔,雖然叫做「分局」,但是是地方政府的一級機關而非四級機關喔。
【李偉豪】評論
地方法院是司法院管轄的 法務部管的是檢查機關 不是司法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