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高普社會行政雙榜】評論
停止條件: 條件成就,行政處分即發生效力。解除條件: 條件成就,行政處分即失其效力。 效開始 = 停止 條力結束 = 解除 件(開庭姐姐)
【歐巴斯基-109年已放棄國】評論
我的記法XD停止條件: 條件成就,行政處分即發生效力 - 法庭(發、停)解除條件: 條件成就,行政處分即失去效力 - 師姐(失、解)
【yuhsuan】評論
附解除條件:行政處分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 EX:某工程公司因承包一項需要大量勞力之工程,申請主管機關准予雇用外籍勞工,主觀機關准其所請,但附帶規定如因故停工或工程完成80%時,所有外籍勞工均應解雇遣返,則為附解除條件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