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ricklin0214
【年級】小三上
【評論內容】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3項 義務人經行政執行處依第一項規定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屆期不履行亦未提供相當擔保,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強制其到場之必要者,行政執行處得聲請法院裁定拘提之:一、顯有逃匿之虞。二、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用戶】Rae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執行拘提的程序:(1)法院對於行政執行處拘提之聲請,應於5日內裁定,若情況急迫時應即時裁定。(2)義務人經拘提到場,行政執行官應即進行人別訊問,並應命義務人據實報告財產狀況或為必要之調查。(3)法院為拘提之裁定後,應將拘票交由行政執行處派執行員執行拘提。→拘提不得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直接執行,需先向法院聲請,待法院裁定後,始得執行拘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