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陳淑容
【年級】
【評論內容】政府建設之大眾捷運系統財產,依各級政府出資之比率持有。由中央政府 補助辦理者,由路線行經之各該地方政府,按自償及非自償經費出資比率 共有之,營運機構不共有大眾捷運系統財產;該財產以出租方式提供營運 機構使用、收益者,營運機構應負責管理維護。
【用戶】愛翔
【年級】小二上
【評論內容】大眾捷運法第25條第3項政府建設之大眾捷運系統財產,依各級政府出資之比率持有。由中央政府補助辦理者,由路線行經之各該地方政府,按自償及非自償經費出資比率 共有之,營運機構不共有大眾捷運系統財產;該財產以出租方式提供營運 機構使用、收益者,營運機構應負責管理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