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5.下述何者與「特殊教育法」的規定不符?
(A)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因身心發展狀況及學習需要,得經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延長修業年限
(B)對身心障礙國民,除依義務教育之年限規定辦理外,並應向下延伸至出生滿一個月的幼兒
(C)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聘請衛生及有關機關代表、相關服務專業人員及學生家長代表為委員,處理有關鑑定、安置及輔導事宜
(D)學前教育階段,在醫院、家庭、幼稚園、托兒所、特殊幼稚園(班)、特殊教育學校幼稚部或其他適當場所實施。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67752
統計:A(43),B(2559),C(52),D(3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WHO健康促進學校的六大範疇、RTI介入反應效果模式、教育行政

用户評論

陳晏生】評論

2013/01/09修法改向下延伸至兩歲囉

吳文婷】評論

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遴聘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輔導等事宜;其實施方法、程序、期程、相關資源配置,與運作方式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前項鑑輔會成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各該主管機關辦理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及安置工作召開會議時,應通知有關之學生家長列席,該家長並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列席。

古沛儒】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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