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自達】評論
二次大戰前,德國為高度中央集權的國家,戰後却變為極端的地方分權(尤其是邦)。依憲法規定,聯邦亳無教育行政權而言,而無教育行政機關之設。惟如此實難於適應國家教育需要,乃於1969年修憲增賦聯邦政府若干教育行政權,並設聯邦教育與科學部,然職權十分有限。全國性教育決策由常設各邦教育部長會議定之;並為尊重大學之學術自主,又有大學校長會議之設。至於地方教育行政包括三級,在運作上,聯邦與各邦地位帄等,充分顯示聯邦體制之特徵。其督學長制功能之發揮、職業教育行政之健全、學校庶務行政之管理等,可為參考。
【106特教應屆正取感謝阿】評論
均權:英美德 中央: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