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自達】評論
二次大戰前,德國為高度中央集權的國家,戰後却變為極端的地方分權(尤其是邦)。依憲法規定,聯邦亳無教育行政權而言,而無教育行政機關之設。惟如此實難於適應國家教育需要,乃於1969年修憲增賦聯邦政府若干教育行政權,並設聯邦教育與科學部,然職權十分有限。全國性教育決策由常設各邦教育部長會議定之;並為尊重大學之學術自主,又有大學校長會議之設。至於地方教育行政包括三級,在運作上,聯邦與各邦地位帄等,充分顯示聯邦體制之特徵。其督學長制功能之發揮、職業教育行政之健全、學校庶務行政之管理等,可為參考。
【馬自達】評論
日本教育行政機關分為中央的文部省及地方(都、道、府、縣、市、區町)的教育委員會。後者雖然是依照美國制度設計的「地方分權機構」;但是1956年「地方教育行政組織及運營法」公佈,並廢止1948年的「教育委員會法」之後,恢復傳統的「中央主控」的一條鞭式領導,文部科學省對地方教育行政機構有強大的掌控權力。
【106特教應屆正取感謝阿】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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