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0. 下列特殊教育法訂定修正過程中,有關資優教育相關法規的敘述何者正確?
(A)1984 年特教法將資賦優異分為六類
(B)1997 年特教法取消資優生保送甄試升學管道
(C)1997 年特教法增訂資優教學可聘特約指導教師
(D)2009 年特教法修訂國民教育階段資優教育改採集中式資優班、巡迴輔導班、特殊教育方案辦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49682
統計:A(123),B(80),C(353),D(86),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資優教育安置、Renzulli的三合充實模式、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民95)

用户評論

柳品伃】評論

(A)1997 年特教法將資賦優異分為六類 (B)2001 年特教法取消資優生保送甄試升學管道

林素君】評論

●1997年4月22日在立法院三讀通過,完成修定程序,繼續維持資優教育  和障礙教育合併立法的型式。原先乃將特殊教育法改為純粹照顧障礙者  的「身心障礙者教育法」,兩者並存但仍以身心障礙者教育為優先。在  33個條文中只有三條〈通用者20條〉專屬資優教育。 ●修訂的資優教育優所突破 1.擴大資優範圍-除一班資優、學術性向、藝術才能〈原特殊才能〉外,  增加了創造力和領導能力〈第4條〉。 2.承認縮短修 業年限資優學生之「學歷」-其學籍與畢業資格,比照應屆  畢業生辦理。〈第28條〉 3擴大教師來源-「得聘任具有特殊專才者為特約指導教師」。〈不必具備 教師資格,為才為用〉 4.重視弱勢族群之資優--對於身心障礙及社經文化地位不利資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