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弟】評論
感謝前人整理2個月內收回。原領有許可證,經公告禁止製造或輸入。依法認定為偽藥、劣藥或禁藥。依法認定為不良醫療器材或未經核准而製造、輸入的 醫療器材。藥物製廠,經檢查發現其藥物確有損害使用者生命、身體或健康的事實,或有損害之虞6個月內收回。製造、輸入藥物許可證未申請展延或不准展延。包裝、標籤、仿單經核准變更登...
【H.W. C】評論
藥事法第80條藥物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製造或輸入之業者,應即通知醫療機構、藥局n及藥商,並依規定期限收回市售品,連同庫存品一併依本法有關規定處理n:n一、原領有許可證,經公告禁止製造或輸入者。n二、經依法認定為偽藥、劣藥或禁藥者。n三、經依法認定為不良醫療器材或未經核准而製造、輸入之醫療器材者。n四、藥物製造工廠,經檢查發現其藥物確有損害使用者生命、身體或健康之事實,或有損害之虞。五、製造、輸入藥物許可證未申請展延或不准展延者。n六、包裝、標籤、仿單經核准變更登記者。n七、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應收回者。n製造、輸入業者收回前項各款藥物時,醫療機構及藥商應予配合。而藥師法施行細則37條有說,1~4項的限期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5~7項應自藥物許可證到期,或包裝標籤仿單經核准變更日起,六個月內回收,送到地方衛生主管機關驗章
【過了!!!!!!!】評論
藥物回收處理辦法第1條:本辦法依藥事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第2條:藥物回收作業,依回收藥物對人體健康之風險程度,分為下列三級:一、第一級:(一)本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二款偽藥、禁藥及第三款未經核准而製造、 輸入之醫療器材。(二)本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確有損害使用者生命、身體或健康事實 之藥物。(三)本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藥物、第二款劣藥、第三款不良醫療器 材及第四款藥物,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對使用者生命、身體或 健康有發生重大損害之虞者。二、第二級:前款第二目及第三目以外,本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藥物 、第二款劣藥、第三款不良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