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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土地稅法第3-1條:「I 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II 前項土地應與委託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依第16條規定稅率課徵地價稅,分別就各該土地地價占地價總額之比例,計算其應納之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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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土地稅法第3-1條:「I 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II 前項土地應與委託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依第16條規定稅率課徵地價稅,分別就各該土地地價占地價總額之比例,計算其應納之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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