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asa Walerx(】評論
第 102 條 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處分.....看完整詳解
【jenny1029301】評論
舉行聽證只能依法規定 才能舉行聽證
【jingyu9709】評論
(C)行政程序法第 109條不服經聽證作成之行政處分者,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其立法用意似在於使當事人得以免除訴願等前置程序,提早進入司法程序。本案既屬有爭議性之案件,則當事人如不願提早進入司法程序,仍提起訴願時,得視為未經聽證之行政處分,其訴願應予受理。反之,當事人亦可選擇不提起訴願,逕行提起行政訴訟。總結:可訴願可不訴願
【黃雷夢(停用)】評論
最佳解與部分摩友法條引用有誤喔!題目是問聽證,但你們引用的行政程序法§102是在講說除了有三種情況不用給予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外,都應給予陳述意見,完全是風馬牛不相干喔!不用給予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情形:①已依第39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②決定舉行聽證。③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例如行政程序法§103。 以下條文皆出自行政程序法:(A)舉行聽證應作成聽證紀錄§64聽證,應作成聽證紀錄。(B)作成限制或剝奪自由之行政處分前應經聽證程序→錯誤,只有依§107之兩種情形應舉行聽證。§107行政機關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舉行聽證︰一、法規明文規定應舉行聽證者。例如行政罰法§43二、行政機關認為有舉行聽證之必要...